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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政府数据 鼓励互联网地图创新《地图管理条例》解读

2015-12-30 10:23:442081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1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旧规定不适应地图网络化的趋势

        据介绍,现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20年来,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首先,地图的编制和经营呈现多样化、市场化,不再区分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原来各部门所属、主要从事专题地图编制工作的测绘队伍已与部门脱钩,变为市场主体,出版社也转企改制,只要具有相应业务范围,都可以出版地图,现行条例的管理体制亟须调整。

    另外,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迅速网络化,地图要素内容和功能应用也发生很大变化,手机地图、三维地图、街景地图等层出不穷,广泛承载和使用天文地理、政经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种信息,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现行条例需要扩大调整范围,推进公共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鼓励扶持互联网地图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重点加强了互联网地图管理,专设一章,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基本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丰富地图产品、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这次发布的《条例》包含地图审核的内容,据该负责人介绍,地图审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但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条例》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重点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取得测绘资质;二是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制定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四是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对地图新增内容加强核查校对,并向测绘地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5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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